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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文礼、张健等与李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李广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7号原告:韩文礼,男,194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健,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永红,女,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咏梅,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永芳,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洋,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诉被告李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韩文礼、张健、张永红、张咏梅、张永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