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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燕丽与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丽,项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张燕丽。被告项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丽与被告项小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燕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6元,由原告张燕丽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凤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