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学政与薛兴刚、魏可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政,薛兴刚,魏可霞,王丽丽,吕学永,李维收,李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谭学政。被执行人薛兴刚。被执行人魏可霞。被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吕学永。被执行人李维收。被执行人李雪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学政与被执行人薛兴刚、魏可霞、王丽丽、吕学永、李维收、李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