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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坤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刘坤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鹏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鹏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坤鹏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