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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松森与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胡兆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森,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胡兆奎,张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森。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宝,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兆奎。被执行人张军宝。申请执行人王松森诉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胡兆奎、张军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