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钱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钱海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南通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启明。被告钱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被告钱海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