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路鹏宇与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鹏宇,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路鹏宇,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路湘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刘俊,男,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张彩虹,女,汉族,住所地同上(系被告之母)。法定代理人刘双亮,男。汉族,39岁,住唐山市(系被告之父)。被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来文,职务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鹏宇与被告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鹏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俊、法定代理人张彩虹、刘双亮在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村年终分红9000元,张彩虹、刘双亮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鹏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俊、法定代理人张彩虹、刘双亮在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村年终分红9000元,张彩虹、刘双亮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以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