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华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华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商初字第540号原告乳山市华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孙宝民,理事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润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华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华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义审 判 员 力阳帆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佳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