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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战勇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勇,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42号原告张战勇。被告徐建,身份及住址不详。原告张战勇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战勇诉称:2012年5月7日,被告徐建从原告处借走现金30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份,双方约定2012年5月15日前偿还欠款150000元,2012年7月20日到期前偿还剩余欠款150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约定,还欠下300000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0元,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算至执行完毕(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徐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建的住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被告徐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