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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荆周茂申请执行孙振贞物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周茂,孙振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荆周茂,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中*排*号。被执行人孙振贞,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高专东路西魏南大街北铺安街南梧桐名邸*幢*单元*层****室。关于荆周茂申请执行孙振贞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振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振贞710579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杨文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联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