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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37号原告尚庆风。被告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