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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谢元东与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东,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谢元东,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四川省南部县富利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安云峰。原告谢元东诉被告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雅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元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被告在原告处定作并购买房门,除已支付项目外,还欠原告款项14300元整。经原告多次追收均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被告帝雅邦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其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14300元;其中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5日的欠条附有原告为被告完成的房门的清单。本院依法对被告帝雅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云峰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已向原告出示),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被告帝雅邦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谢元东与帝雅邦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谢元东根据帝雅邦公司的要求制作房门并提供安装服务。2012年5月12日,帝雅邦公司立下欠条确认欠谢元东款项9000元。2013年8月5日,帝雅邦公司再次立下欠条确认拖欠谢元东款项5300元。此后,帝雅邦公司无再支付过款项,谢元东遂起诉。诉讼中,经本院对帝雅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云峰进行调查,其确认谢元东所主张的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帝雅邦公司拖欠原告谢元东的定作加工款共计14300元逾期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300元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谢元东款项1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帝雅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直接返还给原告谢元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何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