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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贵州长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贵州长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10-1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表人张国良,公司经理。被告贵州长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法定代表人马全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长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