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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朱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朱云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352号原告刘志军。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朱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