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36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丰与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360、003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丰,身份证号码:340223196802179016。被执行人陶明,身份证号码:3402231966010700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38、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委托安徽佳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陶明所有的位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南路的房屋{房地权南陵县20101356号、南土国用(2000)字第9242号}。2013年11月28日杨志荣(身份证号码:340223197501019013)以93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南路的房屋{房地权南陵县20101356号、南土国用(2000)字第9242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志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志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