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诉被告徐晋、杨俊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徐晋,杨俊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魏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李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魁,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晋,男。被告杨俊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徐晋、杨俊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海明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