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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商终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黄武与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武,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终字第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黄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武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武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6元减半收取9488元,由上诉人黄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爱萍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