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金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标,任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标,农民。被执行人任海彬,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标与被执行人任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元,应执行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长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