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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孝像与叶茂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陈孝像。委托代理人:彭锡奇。被告:叶茂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代表人:李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像诉被告叶茂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像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2476元,由陈孝像承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顺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