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XX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韦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619-2号申请执行人XX飞。法定代理人虞琳,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韦敬玉。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韦敬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敬玉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71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