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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杰与黄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杰,黄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徐杰。委托代理人:何冰、卢玉娟。被申请人:黄晟。申请人徐杰因与被申请人黄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