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杰与黄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杰,黄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徐杰。委托代理人:何冰、卢玉娟。被申请人:黄晟。申请人徐杰因与被申请人黄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