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民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唐正昆诉常文杰、李红延、阿社依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正昆,常文杰,李红延,阿社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中民保字第143-1号原告:唐正昆,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夏长峰,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帆,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文杰,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红延,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阿社依生,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昆诉被告常文杰、李红延、阿社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常文杰、李红延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川大西路二段价值80万元的房产及车位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唐正嵩提供自有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正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红延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川大西路二段住宅一套、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川大西路二段车位;二、查封唐正嵩坐落于乐山市中区天星路房屋(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奕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人民陪审员 汪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亲亲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