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吉林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40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平。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法定代表人:管仲瑞,董事长。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2)吉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吉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