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毅与上海边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黄启,上海边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06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邓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启。委托代理人刘a,上海D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边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a。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负责人吴b。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毅与被告黄启、上海边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奉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启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启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对被告黄启的起诉。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