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朱勇与王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勇,王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勇,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号。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委托代理人曹平,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勇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利,被上诉人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所在村组为原告家庭规划宅基地一处。同年6月30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的丈夫王笼头(又名王龙头)颁发了上集建(1991)字201208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笼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7.2米,用地面积292平方米,东至路、南至荒园、西至高毛、北至路。2006年2月,王笼头去世。2011年10月,原告在该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时,被告以该宅基部分应归其所有为由,阻止原告施工,并在争议的宅基上砌砖墙、堆放柴禾。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和其父王铁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笼头颁发的上集建(1991)字201208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和其父王铁头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并依法作出(2012)上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王文、王铁头的起诉。王文、王铁头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另查明,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西至高毛。高毛的地籍档案显示东至路,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的宅基西为3米的南北路。因该问题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上行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建议上蔡县人民政府对上述问题依法定程序研究处理。但上蔡县人民政府至今未作处理。原审法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虽然为原告的丈夫王笼头颁发了上集建(1991)字201208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该证记载西至高毛,高毛的地籍档案记载东至路,原、被告亦均认可原告的宅基西为3米的南北路。因该问题原审法院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后,上蔡县人民政府至今未作处理。被告提供的邵店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证明,因所证明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与原告提供的不符,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西邻不清,定点不明,无法确定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勇要求被告王文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拆除在原告宅基内的砖墙及柴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勇负担。朱勇上诉称,1991年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为其丈夫王笼头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把西至路误登记为西至高毛,而高毛的土地使用证登记东至路。为此,王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土地使用证,经一、二审裁定驳回了王文的起诉和上诉,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向上蔡县人民政府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王笼头土地使用证存在的瑕疵进行规范登记。原审中其提交了邵店国土资源管理所2013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原审法院以其土地使用证四邻不清,宅基定点不明,无法确定王文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驳回其起诉错误。王文答辩称,朱勇提供的两份证据均有错误,就不能再采用。朱勇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东边和西边均错误,应予纠正,朱勇称系误登记不能接受。所以,不能证明其侵犯了朱勇的权利。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王文曾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朱勇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朱勇的丈夫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以王文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驳回王文的起诉。该土地使用证记载西至高毛,东至路,与现实不符,原审法院曾针对此问题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至今仍未作出处理。因此,由于朱勇提供的该土地使用证东至、西至不清,不能确定王文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故朱勇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收费200元,由朱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王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