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光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其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9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三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33元。审判员 邢增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