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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43年4月24日出生。2012年7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由汨罗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何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利用电话收单或在家收单的方式,接受刘某某、伍某某、杨某某、黎某甲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6575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的140000元报给上线黎某乙,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赚取2%的手续费。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了“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61480元,实际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04270元,其中接受刘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750元,退还200元;接受伍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3000元,退还800元;接受杨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2000元,退还480元;接受黎某甲“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60000元,退还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人黎某丙、刘某某、伍某某、杨某某、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执行。罚金已缴纳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龙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