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宝成、秦树壁与郭广成、梁树理、郭永强、黄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成,秦树壁,郭广成,梁树理,郭永强,黄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申请执行人秦树壁被执行人郭广成被执行人梁树理被执行人郭永强被执行人黄永峰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秦树壁与被执行人郭广成、梁树理、郭永强、黄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永峰支付原告李宝成、秦树壁工资9801元,被执行人郭永强支付原告李宝成、秦树壁工资5000元(限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秦树壁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永强、黄永峰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秦树壁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永强、黄永峰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22.02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