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行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3)宁法行执字第203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欧进雄、陈厂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欧进雄,陈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欧进雄,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湾井镇朵山村*组。被执行人陈厂,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湾井镇朵山村*组。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欧进雄、陈厂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执字第2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欧进雄、陈厂在2013年11月8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2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裴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