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开县鸿运采砂场与郑如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鸿运采砂场,郑如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鸿运采砂场,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仁和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06618953-9。代表人林作俊,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郑持忠,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如均,男,生于1966年2月7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原告开县鸿运采砂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3)开法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开县鸿运采砂场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经和解,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县鸿运采砂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县鸿运采砂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开县鸿运采砂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