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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郭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又名刘长伟,女,1962年0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烨晗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王亚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