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郭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又名刘长伟,女,1962年0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烨晗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王亚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