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柴晏与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晏,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518号申请执行人柴晏,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曹旭,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旭,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