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钱双玲与钱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双玲,钱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枞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钱双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钱国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国林银行存款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大明审 判 员 陈中先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胜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