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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巧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权,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邗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刘巧权。被执行人张静。刘巧权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扬邗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99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扬邗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克侃审 判 员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