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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勒流镇锦涂喷漆厂与卢掌煊、伍洁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锦涂喷漆厂,卢掌煊,伍洁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5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锦涂喷漆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东风工业区发展路*号。负责人简伟文。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掌煊。被告伍洁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锦涂喷漆厂(以下简称锦涂喷漆厂)诉被告卢掌煊、伍洁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涂喷漆厂的委托代理人廖凯波,被告卢掌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洁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锦涂喷漆厂与被告卢掌煊、伍洁英有业务往来,截止2013年4月,两被告共拖欠原告锦涂喷漆厂加工款4577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4577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即2013年10月30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卢掌煊辩称,因时隔太久,被告卢掌煊现不清楚是否清偿过有关款项。诉讼中,原告锦涂喷漆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卢掌煊的质证意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2份,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勒流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卢掌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2.欠条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及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原件各1份,证明两被告欠原告加工款共45773元;被告卢掌煊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欠条是被告卢掌煊书写。被告卢掌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伍洁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辩证、质证,被告卢掌煊对原告锦涂喷漆厂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经审查,该两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锦涂喷漆厂与被告卢掌煊、伍洁英之间存在加工业务往来。期间,被告伍洁英向原告锦涂喷漆厂开出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张(编号:10304430;收款人:廖宝珍;金额:23573元)用于支付加工款,但该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2013年4月22日,被告卢掌煊又向原告锦涂喷漆厂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款项22200元。两被告至今尚未清偿上述两笔款项共计45773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另查,被告卢掌煊与被告伍洁英于1988年依法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锦涂喷漆厂与被告卢掌煊、伍洁英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诉讼中,被告卢掌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清偿加工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卢掌煊、伍洁英至今尚欠原告锦涂喷漆厂加工款共计45773元,应负偿还责任。被告卢掌煊与被告伍洁英于1988年10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上述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锦涂喷漆厂要求两被告清偿加工款45773元及支付从立案之日即201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掌煊、伍洁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锦涂喷漆厂清偿欠款45773元及利息(利息以45773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掌煊、伍洁英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秀雄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