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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钱永法与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程锦祥、张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法,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张建丰,程锦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钱永法。委托代理人雍溧、章响。被告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被告张建丰。被告程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法诉被告张家港市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程锦祥、张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法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法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2218元,减半收取26109元,由原告钱永法负担。审判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