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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赵文东、赵文坡、闫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赵文东,赵文坡,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宏,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文东,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文坡,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闫龙,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赵文东、赵文坡、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伟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