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崔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岩,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常川,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席得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岩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人保深圳公司)、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2010)深中法民二(飞)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岩申请再审称:购买飞镖机后按每月1200元返款,现只返还了4个月。但中财保深圳公司在赔付时却按照统一的公式(按领取22月返款的75%返还)我在一审之前就提出我只返款4个月的说明,并且飞镖公司的账目上也有记载。我反复多次找到中财保深圳公司和一、二审法院反映情况,试图纠正错误,但至今未能得到解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崔岩申请再审的理由看,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人保深圳公司是否应给崔岩赔偿31200元。飞镖公司以向购机者支付固定高额回报提供保险保障为诱饵,无限量与购机者签订合同,以远高于飞镖机市场价格出售飞镖机,名为“购机返租”,实为“变相传销”经营模式,已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飞镖公司以非法行为欺诈、侵占购机者的购机款,侵犯了购机者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已经判决飞镖公司向崔岩偿付购机款9600元。在二审审理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本案购机者崔岩与人保深圳公司就双方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崔岩据此从人保深圳公司先行受偿了75%的购机款损失人民币7200元。由此,崔岩与人保深圳公司、飞镖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经获得解决。对于崔岩已受偿的购机款损失部分,崔岩不得在飞镖公司的赔偿款中重复受偿。崔岩申请再审要求按其实际损失获得偿付,因与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崔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