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盐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晚,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盐县于城镇育才路与招宝路路口附近时,被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毫克/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齐 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叶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