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喜生与佘安定等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生,佘安定,林宽娃,吴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生,男。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又名林宽舍,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给申请人3618.33元,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72元诉讼费,共计10927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撤销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贾丹平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