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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家森、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28日生下儿子郭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平时的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几乎没有任何的关心和体贴。结婚以来,双方经常性的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也因双方经常性的吵架而殴打原告,多次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原告为此向公安机关报了几次警,其中一次因警察没能及时的赶到,致原告带着身孕从二楼爬出,但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在共同的夫妻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爱好各不相同,被告及其家人还经常对原告恶意欺骗,没有将原告视为其家庭成员。不仅如此,被告还嗜好赌博,原告多次规劝均无效并反被被告谩骂,被告对原告娘家人也不够尊重。原、被告双方确实无夫妻感情存在,分居已久,在分居期间,双方长期没有任何音信来往,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存婚姻让双方都很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郭伯瑞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2、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郭某辩称:1、婚后双方吵架、打架以及殴打原告而报警的说法不属实;2、原告经常在外唱歌、打麻将,原告自己回的娘家,与自己无关;3、房子是婚前买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经审理查明:杨某、郭某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杨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相互信任。本案中的郭某、杨某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彼此包容,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