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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孙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帅,于素芬,张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44-2号申请执行人孙帅。被执行人于素芬。被执行人张云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云芳在高密市****局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额满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