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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侯延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延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侯延生,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新疆街。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25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延生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延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