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朱炳土与绍兴县马鞍镇东联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炳土,绍兴县马鞍镇东联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炳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马鞍镇东联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裘荣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丁敏晖。上诉人朱炳土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齐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炳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朱炳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炳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依法减半收取268元,由上诉人朱炳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