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建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青门小区***号楼4门**号。2011年因诈骗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芳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先后九次以借用电动车拉货为由,诈骗他人电动车。1、2012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电动车为由,将王某甲从本市劳动路社区门口骗至朱宏路机电市场后,以借用电动车拉货为由,将王某甲“永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骗走,后以900元销赃。2、2012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在本市朱宏路立交西段路南建材市场门口,将李某某“绿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0元)骗走,后以600元销赃。3、2012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在本市朱宏路18号院西门口,将李某甲“爱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骗走,后以1400元销赃。4、2012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在本市朱宏路机电市场,将白某某“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骗走,后以600元销赃。5、2013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在本市朱宏路机电市场南侧巷子内,将冯某某“北京裕兴”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骗走,后以650元销赃。6、2013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将葛某某从本市湘子庙街口骗至本市朱宏路18号门口,后将葛玉和红色“爱浪”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骗走,以1000元价格销赃。7、2013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袁某某从本市吉祥村十字骗至本市北二环西物流门口,趁袁某某小便之机,将袁某某“邦德”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骑走,后以750元销赃。8、2013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在本市朱宏路机电市场,将寇某某“绿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骗走,后以550元销赃。9、2013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手段、方法,将苟某某从本市新城广场骗至北二环环西物流,欲将苟某某电动车骗走时,被苟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骗车辆票据、资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前科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拉货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