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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重庆林英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英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重庆林英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170889-3。法定代表人周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刚强、唐德彦,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518536-5。法定代表人赵轶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