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与叶圣强、肖传美、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叶圣强,肖传美,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建设路(与环萦路交汇处)。负责人王晓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黎对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圣强,男,1970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肖传美,女,197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桥东路雍景房地产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伦炳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洪梅支行与叶圣强、肖传美、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29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叶圣强、肖传美、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圣强、肖传美、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2959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