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巴州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周家街。被申请人邓某某,男,生于1966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中路。被申请人高某,(系邓某某之妻),女,生于1979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中路。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邓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某、高某夫妇共同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汽配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74.1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中路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1.8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房权证巴州字第××××号)。申请人陈某以自已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周家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4.9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某、高某夫妇共同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汽配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74.1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中路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1.8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房权证巴州字第××××号)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转让。二、查封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周家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4.9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