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明、陈红霞、代元香、朱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明,陈红霞,代元香,朱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95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学明,居民。被告陈红霞,居民。被告代元香,居民。被告朱咸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明、陈红霞、代元香、朱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