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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红永与黄付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永,黄付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张红永。被告黄付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永诉被告黄付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永于2013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永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